对跨地区的非法集资应该如何处理

2023-07-07 10:26:29 来源:法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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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如今越来越多的经济犯罪发生在我们身边,无一不威胁着大众的财产利益,今天小编来给大家整理一下关于非法集资的法律问题,非法集资是一种集资诈骗行为,骗取大众的信任,他不仅仅只是包含在本区域内的诈骗,还包括跨区域的非法集资,当然这也会牵扯出一系列问题,那么对跨地区的非法集资应该如何处理是今天小编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非法集资罪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非法集资(根据《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为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关单位,研究制定了《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自2011年1月4日起施行。

二、跨地区的非法集资

跨区域非法集资可分别处理,跨区域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在查清犯罪事实的基础上,可以由不同地区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分别处理,并按照统一制定的方案处置涉案财物。

意见明确,对于公检法正在侦查、起诉、审理的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就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执行涉案财物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

意见同时规定,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逐一收集集资参与人言词证据的,可结合已收集的集资参与人的言词证据和依法收集并查证属实的书面合同、银行账户交易记录等证据,综合认定非法集资对象人数和吸收资金数额等犯罪事实。

对于共同犯罪的处理,意见进一步明确,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构成非法集资共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能够及时退缴上述费用的,可依法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相信大家通过阅读上面这些材料,对对跨地区的非法集资应该如何处理这个问题可以给出一定的答案,我国对于这个跨地区的非法集资允许他们分别处理,各个地区相结合一起处理同一案件,这也是充分利用办案资源的表现,同时也可以更加有效的处理案件,更好的维护社会经济的稳定。也希望上面这些资料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还有更专业的问题,可以选择律师咨询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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