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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辆机动车投保了两份交强险,出险后如何赔付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作为被告的保险公司认为,起期在前的有效,在后的解除,保险公司应全额退保费。依据是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交强险承保理赔实务规程要点》,该规程规定,保险公司应告知投保人不要重复投保交强险,即使多投也只能获得一份保险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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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月14日,王某驾驶其本人所有的轻型普通货车,由北向南行驶,车辆左前角与相对方向行驶的白某驾驶的其本人所有的两轮摩托车左侧相撞,造成白某跌地受伤、车辆损坏。2013年1月14日至2013年2月26日白某在医院治疗,医疗费93210.32元。
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于2013年2月24日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该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未作出事故责任认定。王某的轻型普通货车在大地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后,在保险期间尚未届满时太平洋保险公司又为该轻型普通货车承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请问两保险公司是否均应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郭凤启律师解答
一、交强险具有公益性,重复投保不应获得两份赔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要求承保公司在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上经营,保险合同不设免赔率和免赔额,即无论投保人是否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凸显交强险制度的公益性功能。正是由于交强险法定性和公益性,在法律适用中不能将其等同于一般的商业保险。如承担两份保险责任,可能会给社会以错误的导向,引发道德风险,即以各种方式规避一辆机动车只能购买一份交强险的规定,从而破坏交强险和其他险种之间的互补关系,扰乱原有的保险制度设计,动摇交强险法定性和公益性的根基。
郭凤启律师补充
二、保监会关于交强险理赔的有关规定可以在审判中参照适用根据中国保监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承保、理赔实务规程要点》第一章第一节第一条规定,告知投保人不要重复投保交强险,即使投保多份也只能获得一份保险保障;根据第二章第四节第三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投保一份以上交强险的,保险期间起期在前的保险合同承担赔偿责任,起期在后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保监会作为行业主管机关,其发布的有关交强险的规定对于指导理赔工作具有重要作用,对保险公司和投保人都具有约束力,也应当成为法院审判此类案件的指引,法院审理时可以参照这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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