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职适用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而全日制劳动者能否进行兼职?全日制劳动者的兼职是有严格限制。员工私自兼职,经过公司书面提出限期改正而未改正的,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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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颜某兼职一份门房值夜班的工作,公司发现后要求他一周内辞去兼职的事情。而颜某没有辞去兼职,却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而颜某对公司做出的辞退决定不服,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机构在查清事实后,依法驳回了颜某的诉求。
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的李迪律师做出了解答:
答:本案中,颜某未经单位许可,私自兼职,虽然“睡觉班”也许不会影响白天公司的正常工作,但问题是,在公司向颜某书面提出限期改正的要求后,颜某执意不改,因此公司在责令颜某改正期限届满后解除其劳动合同是合法的,劳动仲裁机构驳回颜某诉求的裁决是正确的。
兼职主要适用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而对全日制劳动者的兼职则有严格限制。
一般认为,全日制劳动者做兼职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文禁止。如我国《国家公务员法》禁止国家公务员进行兼职;《公司法》禁止担任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等高级经理人员兼任同类企业的职务;
二是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或者规章制度中没有明确规定禁止劳动者兼职;
三是兼职没有侵犯原用人单位的利益,没有对完成本职工作造成影响;
四是单位知悉后没有责令其停止兼职。换言之,如果法律或用人单位明确禁止兼职,那么劳动者一旦出现兼职行为,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单位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不得兼职,但劳动者的兼职行为影响了本职工作,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的兼职行为没有对本职工作造成影响,但单位知悉后已经责令其停止兼职,而劳动者拒不改正我行我素的,单位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相关法律条文】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六十九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现实中,劳动者因为各种原因而提出辞职。有时候是在用人单位误导下提出辞职,导致自己权益受损,有时是为个人原因自行提出辞职事后又反悔的。那么,劳动者提出辞职后可否反悔而撤销辞职申请呢?
一、无权任意撤销辞职
《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该规定,劳动者单方提出辞职,就能使其行为产生法律效力,除非有法律规定有重大误解等可撤销情形或可依法撤回的。否则劳动者只要做出辞职意思表示即具有法定效力,无需用人单位批准或同意,期满后劳动关系就解除。
所以劳动者有任意辞职的权利,但无权任意反悔和撤销辞职。而且,用人单位在收到劳动者的意思表示时可能会着手招录新员工或者重新安排工作岗位,劳动者撤销辞职申请会给用人单位造成一定的损失。所以,非经法定事由是无法撤销辞职行为的。这对企业和员工双方都有约束力,不能随意反悔或撤销。
二、撤销 or 撤回大不同
【案例】李某在工作时与同事发生矛盾,向公司递交了辞职申请。在正式办理退工手续前,李某反悔要求撤回辞职申请。请问李某还可以反悔吗?
根据我国民法的相关理论,撤回是针对尚未生效的法律行为;而撤销则是针对已经生效的法律行为。因此,劳动者的辞职行为在未生效之前是可以撤回的,但非经法律规定有重大误解等可撤销情形是不能撤销的。
劳动者辞职行为一经送达立即生效,如果送达用人单位辞职材料之时,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辞职行为的意思表示并不知情,辞职行为可以撤回。
举个例子,如劳动者向用人单位邮寄辞职申请,后又向用人单位邮寄撤回报告,这份撤回报告早于或同时与辞职申请送达,那么这个辞职行为就未发生效力,也就是可以对辞职行为进行撤回。
就李某的案例而言,李某的辞职申请已经送达至公司,其辞职行为是不能撤回的。
三、“三期”女工辞职或可撤销
(1)如果“三期”女工明知自己已怀孕,或在三期内,仍自愿和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尊重双方意思自治原则,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能随意毁约,不能随意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2)如果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女职工并不知道自己已经怀孕的,那么这种情形下自愿协商可能出于重大误解,如果单位明知女职工怀孕但不告知,仍然和其协商解除合同,符合欺诈或隐瞒、胁迫等情形的,女职工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的主张通常会得到支持。劳动合同期满后“三期”女职工的劳动关系循序《劳动合同法》42条的规定,即三期内的女职工合同期满的,劳动关系自动延续至哺乳期满。
(3)如果合同期满女职工办理离职手续后才发现自己已怀孕的,且怀孕发生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限内的,那么根据《劳动合同法》45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女职工在三期内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相应情形消失时终止。据此,女职工终止劳动合同后发现怀孕且怀孕是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要求恢复劳动关系通常能得到支持。
四、企业风险提示
1、 及时确认劳动者的辞职行为
企业应及时采取书面形式确认劳动者的辞职行为,包含辞职的原因及辞职的时间。避免出现劳动者在离职时离职原因不明,而在仲裁诉讼时因证据不足带来法律风险。
2、 及时办理离职手续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如果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有效证明或未及时办理退工手续,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将承担相关赔偿的责任。而且用人单位应在一定期限内保存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劳动者的辞职申请书、工作交接单、保密协议、考勤记录、工资账册等资料,避免因举证不能而承担不利后果。
同时,劳动者也应该配合用人单位做好相应的交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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