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所应承担的责任。那么,乘客开车门撞伤他人,乘客应该承担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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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咨询:那天我坐车租车到饭店门口,离饭店边缘有一小段距离司机停车,我付钱下车。刚开车门,一个骑自行车的撞到门子伤,当时我慌乱扶起伤者,带其去对面的门诊,门诊说要额头要缝针,我马上带他去医院。也没有报警。此时出租车已经不见了。医疗费用都是我在付。回头伤者家属找我赔偿,由于金额较大,我没有同意。然后在医院门口。事故科的人来让我说了下事故经过,就说全是我的责任。让我们自己协调。最后协调无果各自回家。第三天事故科下认定书,我的全责。因为朋友有过这事,都是出租车的责任,所以认定书我拒签。又过了几天,伤者调监控找到出租车。出租车承认有这个事,但是一口咬定她提醒我注意行人了,还说是我让她走的。然后三方写了事故经过。事故科又下了一次认定书,说我与出租车同等责任。伤者没有责任。 请问,我该怎么办?到底责任怎么划分。
陕西泽界律师事务所翟继延律师解答:
1、电动车驾驶人就此事故不应承担责任,因为机动车靠边停车是借用非机动车道,借道方在不妨碍正常通行的电动车通行的情况下才能靠边停车,机动车靠边停车时车轮边缘不能离路肩大于50公分以上,只有机动车停车时轮缘超过了50公分以上电动车才能从其右侧经过,所以断定机动车侵犯了电动车的通行权并引发出了发生事故的机会。电动车搭载乘客属于违章行为,但是和这起事故没有因果关系,无论电动车载人或没载人副驾驶室人员突然开门都会造成右后方的来车或来人躲闪不及。在这起事故中驾驶员存在以下疏忽大意,借道停车没有观望右后方的情况,以致留出了右面被超车的空间并且对边上的人员没有进行开门应该注意的告知义务,所以机动车驾驶员要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2、伤者要求你负责其一日三餐不合理,只有在其住院的情况下才能享受住院伙食补贴而不是全部的伙食费,因为在损害赔偿中一定会有误工费补贴的。
3、副驾驶座位上的开门人在此次事故中不应该承担责任,因为驾驶员没有把车停在安全、适当的位置、没有观望右后方、没有在开门前进行可能存在的危险进行告知,因此边上的人开门不当的行为后果应该由驾驶员承担,开门肇事者只有在案子了结后从道义的角度考虑部分补偿一些给驾驶员。
4、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赔付问题可以参照你与保险公司签署的保险合同。
翟继延律师解析: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四)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一,如果乘客在开门时确实进行了详细的观察,由于不可预见的因素未能观察到,而发生了开车门致人重伤、死亡的情况,这种情况下就是意外,乘客不承担刑事责任。
第二,但如果乘客没尽到观察义务,有过错,就有可能构成犯罪,从而承担刑事责任了;或因为疏忽大意观察不仔细,那么开车门时发生意外导致他人死亡,则是过失致人死亡,若导致他人重伤,则可能构成过失致人重伤。
第三,如果是司机停车位置不对,导致乘客开门撞死人,也有可能不承担刑事责任,因为过失犯罪时不存在共同犯罪的行为的。但是民事上可能会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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