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运输146只鹦鹉被判刑十年

2023-05-21 15:18:38 来源:法问网

2月28日,昆明中院审理了司某非法运输鹦鹉一案,宣判其行为构成犯罪,被昆明中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3万元。

昆明中院审理查明:2018年4月4日上午,司某驾车到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陇川县章凤镇口岸,接收了一男子交付的多筐鹦鹉,后驾车走陇川至腾冲老路,将鹦鹉运输到保山腾冲的一出租房中饲养。同年4月7日上午,司某驾车将鹦鹉运输到腾冲驼峰机场货运部,并使用他人身份证办理了托运手续,将鹦鹉由腾冲经昆明发往成都。4月8日凌晨1时许,该批鹦鹉在昆明长水国际机场被公安民警查获。

经现场清点,司某托运的鹦鹉共计146只。经鉴定,该146只鹦鹉为亚历山大鹦鹉,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价值1460000元。


(资料图片)

一审法院认定,司某犯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3万元。

宣判后,司某不服向昆明中院提起上诉。昨日下午,昆明中院审理后,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刑法第341条第1款),是指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包括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非法将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运输出境的,都构成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而不成立本罪。

对于行为人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后,又走私的,宜实行数罪并罚。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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