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球快看:什么情况会构成刑讯逼供,刑讯逼供的处罚是怎样的?

2023-03-31 11:13:00 来源:法问

刑讯逼供是指国家司法工作人员采用肉刑或变相肉刑乃至精神刑等残酷的方式折磨被讯问人的肉体或精神,以获取其供述的一种极恶劣的刑事司法审讯方法。那么,什么情况会构成刑讯逼供,刑讯逼供的处罚是怎样的?

网友咨询:什么行为会构成刑讯逼供,不是故意而为之的算是吗?


(资料图片)

重庆渝礼律师事务所刘万富律师解答:

会构成刑讯逼供的情况:

1、司法工作人员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利用职权进行的一种犯罪活动,刑讯的对象是侦查过程中的犯罪嫌疑人和起诉、审判过程中的刑事被告人。刑讯方法必须是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对被害人的肉体施行暴力或对被害人使用非暴力的摧残和折磨。并且在主观上只能是故意,并且具有逼取口供的目的。

2、至于行为人是否得到供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是否符合事实,均不影响本罪成立。如果行为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不是为了逼取口供,而是出于其他目的,则不构成本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触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法律规定从重处罚。

刘万富律师解析:

刑讯逼供的构成: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侵害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包括:依照法律规定,已经拘留、逮捕尚未判决的被羁押人或者被传讯的犯罪嫌疑人;已经判决正在劳改服刑的罪犯。

二、本罪的主体必须是司法工作人员。刑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三、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逼取口供的目的。至于是否逼出口供,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四、客观方面表现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口供的行为。这种行为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如捆绑、吊打、非法使用刑具、日晒、冻饿、体罚等等。

五、新刑法对刑讯逼供致人死亡的处罚作出了明确规定,应按故意杀人罪定罪从重处罚,而刑法原条文未作规定。

六、本罪按本义看,是行为犯而非结果犯。但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规定了五种情形的刑讯逼供,才构成犯罪。因此是要看具体情节的,故本罪应属“情节犯”。定罪量刑时要慎重分析,达到一定严重程度的才可以本罪追究。

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或者死亡,必须符合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规定的基本构成条件的情况下,才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定罪并从重处罚。即以行为人对被逼供人的伤残、死亡主观上至少存在放任的意志态度为必要;如果是处于过失致人重伤或死亡的,似应以刑讯逼供罪的结果加重犯处理为宜。

可将司法实践中发生的种种因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情形,分别以下几种情况加以处理: (1)刑讯逼供过程中,行为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刑讯致残或死亡结果具有放任或希望的犯罪心理的,应定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并从重处罚。(2)刑讯逼供过程中,行为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体受到重伤害具有希望或放任心理,但出乎意料因伤重而导致当场死亡或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定故意伤害罪 (致人死亡),而不应定故意杀人罪。(3)刑讯逼供过程中,被害人自杀身亡的,行为人对此一般都是过失或意外,不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一般仍应认定刑讯逼供罪。(4) 刑讯逼供过程中,行为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伤残或死亡具有过失心理的,属于刑讯逼供罪结果加重的情形,但由于刑法没有规定刑讯逼供罪的结果加重犯,对此可以按照想象竞合犯的处理原则进行处断。(5)行为人对刑讯逼供致人死亡具有故意心理的案件中,并非一律对行为人只定故意杀人罪一罪,也存在对行为人以刑讯逼供罪和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的可能。这种情况不具有刑讯逼供向故意杀人罪转化的“重合性和延展性”特征,完全是两个犯意,实施两个独立的行为。

标签: 刑讯逼供 犯罪嫌疑人 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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